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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限售解禁股所得将征20%所得税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代星 | 发布时间-2010/1/5 16:30:31

2009年12月31日晚间,财政部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6年之后,政府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终于开始征税。

  “这个政策的出台,有些意外,但也在情理之中,关于对转让限售股征税的事情已经讨论了几年,今天终于成行。”当日晚间,华商基金投资副总监梁永强对本报记者表示。

  “之前限售股解禁之后的利润过于丰厚。政府这样做,发挥了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梁永强称,“不过,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而言,这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创业板的时候会更加的谨慎,目前创业板过高的发行市盈率的现状应该会有所改变。”

  无独有偶。东海证券券商行业研究员陶正傲对本报记者表示:“政府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税可以看成是对富人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苗头,有利于缩小目前社会过大的贫富差距。”

  陶正傲跟记者举了一个案例:2009年12月10日,中储股份(600787.SH)发布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月8日,作为个人股东的丁坚认购了中储股份1000万股,成为公司第7大股东,认购价8元,限售期为12个月。

  截至2009年12月31日,中储股份收盘价为9.73元,粗略计算丁坚可以获利1730万元。若按20%的税率计算,丁坚仅能获利1384万元。

  “所以,这一新政对于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参与增发的个人股东、法人股股东有非常大的影响。”陶正傲表示。

  限售股有2种,一种是IPO限售股,另一种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

  WIND最新统计显示,2010年全年两市共有688家上市公司合计3830亿股的限售股解禁,按照12月28日收盘价计算,明年的解禁市值为58429亿元,较2009年的52419亿元小幅增加11%,为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至2014年,10年中的最大解禁规模。

  “这一新政没有对公司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是因为公司转让限售股所得的收入都要纳入公司的盈利所得,同样是会被征税的。因此,之前,很多公司为了避税,都选择当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变成非限售股之后,先转给个人再进行抛售。”陶正傲认为,堵住部分公司转让限售股给个人的逃税行为,应该是该文出台的另外一个重要考虑。

宏源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认为,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按20%税率征税将从某种程度上限制换手率,对限售股解禁减持、创业板高管转让股票都有一定的限制作用,从而利好A股。

  中信证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于军也认为,从短期看,这一政策能减少股市波动,总的来说,对市场影响不是很大。

  不过,与此同时,华商基金投资总监庄涛并不认为这一新政会对“大小非”解禁后的抛售产生太大的影响:“这并不会改变‘大小非’的行为方式,该解禁的还是会解禁,只是利润减少了,动力仍在。”

  庄涛指出,其实这一新政对于市场的实质影响是中性的,不过市场可能会把它解读为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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