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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创新对外投资方式 鼓励民资走出去
来源-中国证券网 | 作者-Jialitai | 发布时间-2010/3/8 10:04:19

当前,以美国为代表的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在围绕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领域展开深刻的产业结构调整,为金融危机后经济发展做准备。特别是在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现有产业格局将发生深刻变革,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技术创新将会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工商联认为,创新对外投资方式,通过股权投资在全球范围内配置技术资源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选择。

  工商联认为,要积极借鉴国际风险投资基金(VC)和私募股权基金(PE)对外股权投资模式,在国内国际条件的相互转化中、在优势互补中把握好发展机遇,创造发展条件,鼓励我国民间资本设立具有自主投资性的、专业的投资基金(公司),以商业化的方式面向境外高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将此类股权投资作为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在国内国际条件的相互转化中、在优势互补中把握好发展机遇,创造发展条件。

  为切实推动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工商联建议,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以天使投资、VC或PE方式向美国等发达国家技术密集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特别是支持民间资本对我国留学人员海外初创的高科技企业进行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帮助他们在适合发展的环境下研究开发,自主创业创新。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着手研究适应VC、PE等对外股权投资形式的管理办法。鉴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价值变化较快,需要及时做出投资决策等特点,在核准方式、外汇管理等方面给予便利化措施,改革目前“一项目一核准”的管理方式,核定其对外投资规模和用汇指标,在指标内的投资采取项目备案制和自主购汇。同时,加强对投资基金(公司)运作过程的监管,逐步建立与民间对外投资相适应的多层次的审批和监管体制。

  第三方面,政府还应设立对外股权投资专项引导资金,参股投资基金(公司),发挥杠杆作用和风险补偿作用,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在税收上,工商联建议参照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在国内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办法,给予民间资本成立的对外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同等政策待遇,对满足条件的投资基金(公司)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据了解,目前我国对外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境内企业为投资主体,一般为绿地投资或并购投资,审批办法依照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一项目一核准”方式进行,项目核准程序较难适应快速变化的技术市场;二是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为主体,一般作为财务投资者主要面向境外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审批办法依照证监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进行,基本不具备取得技术产权的功能;三是以中非基金、中国-东盟基金等为主体,一般作为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针对特定地区进行投资,具有明显的主权投资属性,在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行为比较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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