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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投行“丰年”现隐忧 证监局紧急排“雷”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简俊东 | 发布时间-2011/3/17 11:01:45

 深圳券商刚刚度过了一个投行业务的丰收年,但是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引来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记者从多个渠道获悉,2011年以来,深圳证监局通过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券商进行查“雷”、排“雷”。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了2010年度证券公司证券承销业务的排名情况,在股票主承销家数排名中,排名前五的券商中几乎全部是深圳券商。其中平安证券以主承销48家位居第一,国信证券以主承销40家位居第二,位居第三的是合并计算了华泰证券及华泰联合证券后的华泰证券,主承销有35家,实际上主要来自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以主承销30家位居第四,招商证券以主承销27家位居第五。在这些券商中,除了华泰证券外,平安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以及招商证券都是深圳券商,中信证券注册地同样是深圳,是深圳证监局管辖的17家券商之一。

  投行的丰年隐忧

  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说法,“深圳证券公司承销与保荐业务长期处于全国领先低位,尤其是去年以来业务规模已接近全行业的50%”。

  但是盛世隐忧。今年1月,深圳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深圳辖区证券公司投行业务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下文简称“专项行动通知”)。

  专项行动通知称,“我们注意到,部分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投行业务时存在粗放经营现象,保荐的上市公司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内幕交易、违规持有发行人股份等现象,不仅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规范发展,引发外界质疑,更损害了证券市场促进资本形成、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功能。”

  作为以中小项目为主的深圳券商,保荐项目的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已经引来不少质疑。

  最为市场所熟悉的违规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事件则是国信证券原投行四部总经理李绍武通过隐蔽方式持股保荐项目。

  而内幕交易事件是2010年投行业界一大丑闻:从国信证券跳槽到中信证券任投行部执行总经理的谢风华,给中信证券带去了ST兴业的重组项目,但在2010年,谢风华涉嫌内幕交易买卖ST兴业股票被调查,至今潜逃国外。

  这些事件均发生在深圳券商身上,这也成为该专项行动通知下发的一个重要背景。因此,深圳辖区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均被纳入了专项治理活动范围。

  高要求的专项治理

  深圳某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该项专项治理的要求非常高,如要求各公司指定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专项治理活动第一责任人,并组织稽核、合规、风控等部门及业务部门参与的工作组,全面负责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工作。

  此外,还要求各家公司要召开董事会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公司的投行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指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并要求在1月28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专项治理工作计划。

  “整个工作从1月开始,到10月底验收,中间对于每一项工作都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各项工作都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要求非常细致。”上述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如在文件中,明确了制度层面、执业层面和管理层面三个方面的专项治理要点,各要点中,又明确了重点,在制度层面,重点是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激励约束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和落实程度;在执业层面,重点是IPO项目尽职调查的充分性、内核工作的有效性及其工作底稿的完备性;在管理层面,重点是并购重组项目的内幕信息隔离情况、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制度的执行情况、直投参与项目的利益冲突处理情况,保荐代表人管理情况,以及持有发行人股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情况。

  虽然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都非常明确,但是具体到能否落实还是关键,国信证券人士告诉记者“我们在跟证监局在谈,这个工作应该怎么开展,因为这个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现在工作还没有开始。”

  “这次的工作要求非常高,都已经上升到董事会层面了,正常来说这只是券商一个业务部门的事情,并没有这个必要,我们感觉监管部门的意思是要求公司高度重视。”有投行人士告诉记者。

  上述人士认为,“虽然去年深圳券商投行暴露了不少问题,但是监管部门此次行动并不是为了‘搞’谁,如果这样,可以通过抽查形式来发现问题。并且也没有听说北京、上海的监管部门有类似行动。”

  此次专项治理不但要求的层面高,范围广,而且自查的要求非常高,要求“对保荐项目的自查应至少覆盖50%以上的项目,持续督导期内业绩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以其气他存在风险的项目,应纳入追溯自查范围内。”

  “自查范围这么广,深圳证监局人手也不够,不可能自己全面去调查,只能充分发挥公司的主动性。深圳局应该是希望通过此次行动,让券商的稽核、合规、风控等部门充分参与到投行业务中,从而形成良性循环,避免更多的问题出现。”上述投行人士表示。

  在专项治理的通知中,监管部门也明确了对主动发现问题的券商的宽容态度,“对于在专项治理活动中自查发现的问题,能够认真整改解决的,证监局将不再追究责任”,但是同时也表示“对于进度迟缓、自查不力、隐瞒不报的证券公司,证监局将采取监管措施,并严厉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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