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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提高LP最低投资门槛 PE/VC各显神通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 作者-21世纪经济报道 | 发布时间-2012/2/20 9:59:50

    发改委设千万出资门槛 FOF成新救命稻草?

  核心提示:围绕着发改委提高LP最低投资门槛,对PE信托募资要求“开包还原”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各家PE/VC基金“各显神通”。

  陈植 上海报道

  春节前,由原高盛大中华区主席胡祖六(微博)发起的春华基金接受了社保基金的尽职调查,离向社保基金申请60亿元出资更迈进一步。

  接踵而来的,却是社保基金提出两个要求,一是春华基金需要确认其核心管理团队能否保持稳定,二是向社保基金提供单个出资人(LP)人数与各自投资额,包括美元基金与人民币基金。

  “社保基金调查春华基金LP结构的目的,是想了解该基金与平安信托在出资环节的真实关系,是否符合发改委年前发出的最新通知。”一位接近社保基金的人士透露,所谓的最新通知,是去年12月起,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PE/VC基金(5亿元以上)LP最低投资金额“被建议”达到1000万元。

  “设定LP最低出资门槛,是发改委切实堵塞非法集资漏洞,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按《公司法》(公司制基金出资人不超过200人)和《合伙企业法》(合伙制基金出资人不超过50人)的最新监管措施。”一位参与发改委制定LP投资新规的会计事务所人士表示。

  一时间,国内PE/VC市场风声鹤唳。围绕着发改委提高LP最低投资门槛,对PE信托募资要求“开包还原”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各家PE/VC基金“各显神通”,规避PE监管的灰色路径悄然而生。

  1.中小LP或被挤出

  去年12月20日,发改委相关部门召集深创投靳海涛、达晨创投刘昼、鼎晖投资吴尚志等一批国内PE/VC机构负责人,参加《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实施细则闭门研讨会。原本20人上下的参会规模,最终挤进了40多位国内PE/VC负责人与律师。

  “多数都是自己找上门的。”一位与会的VC基金人士陈刚(化名)透露,除了咨询沟通VC在各地发改委备案操作进展外,他们迫切希望借助会议,向发改委相关部门反映“LP最低1000万元投资额要求”所面临的各类执行难问题。

  让陈刚不解的是,他收到的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里,写的是“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而实际操作中,却被告知在国家发改委备案PE/VC基金(5亿元以上)必须满足单个LP最低1000万元出资。

  “1000万元,是道坎!”陈刚直言,目前多数符合发改委备案条件的VC基金或多或少都拥有一批出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个人LP,他们该何去何去?

  LP最低投资额规定已悄然执行。本周宣布成功募集40亿元人民币基金(首期)的美国德太集团(TPG) 合伙人兼大中华区联席主席王兟表示,已严格遵守国家发改委在年前发布的通知,把LP锁定在具有单笔投资能力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群体。

  “散户投资人不是募资对象。”王兟强调说。

  目前TPG正在运作发改委备案,早在发改委规定单个LP最低投资门槛前,其已按单个LP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寻找国内机构投资者。

  “如果LP最低投资门槛规定普及,出资1000万元以下的LP或将淡出。”陈刚解释说,但对于多数VC,这一群体难以割舍,毕竟VC的LP结构相比PE更复杂,有来自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客户,也有个人投资者,但出资额通常在300万-500万元,其中不乏几个投资者寻找一个LP代持的情况。

  发改委对此早有对策。为防止备案PE/VC基金利用“数名投资者采取委托某个投资者代持方式”蒙混过关,发改委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中强调,每个备案PE/VC必须承诺不存在多个投资者委托某一个投资者出资的情形。

  “一旦被发现备案VC基金存在LP代持,可能遭到发改委公示。”陈刚透露。

  部分VC负责人一度寄望于发改委在LP最低出资门槛设定上能新老划断,但收效甚微。例外的是,发改委划定,去年11月30日前完成资本募集和工商登记的,尽管单个LP最低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元,只要不存在“非法集资”,仍被视为资本募集合规。

  知情人士透露,即使是11月30日前在发改委完成备案与首期基金募资,但仍需要递交财务报表等补充材料的PE/VC,都被要求按“1000万门槛”整改。

  2.子信托“马甲”

  发改委备案新要求,可能引发国内LP市场洗牌。

  “以一般的风险承受能力测算,满足最低出资额1000万元的LP,必须在PE、房地产等流动性较差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以上,才可能跻身发改委认可的合格投资者。但除机构投资人外,具备上述资产实力的富裕人群数量相对不多。”一位参与发改委制定LP投资新规的会计事务所人士说。

  在他看来,发改委提高LP 最低投资额门槛背后,是基于切实堵塞非法集资漏洞,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募集投资者LP数量。

  去年9月,春华基金通过平安信托发起一款“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时,发改委相关部门曾“摸底”春华基金募资说明书与合同文本,了解该信托产品募资环节“是否存在公开募资行为”。

  前述平安财富秋实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显示,尽管该信托计划将由平安创新资本作为单一LP,注资春华秋实(天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发起的人民币基金,但这款信托计划存在一只母信托发起7个子信托产品的架构。

  一般来说,每款子信托产品可预留约50个名额给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自然人”,出资额起点仅为100万元。一旦这类PE信托计划被“开包”,除了LP人数可能突破有限合伙制基金的50个出资人法定上限外,部分LP最低出资额也有可能不符合“1000万元”要求。

  不排除今后这项规定会扩展到私人银行、第三方理财机构等PE募资领域。前述参与发改委制定LP投资新规的会计事务所人士表示,比如,个别第三方理财机构先设立一投资公司向客户募集资金,再以该公司作为单一出资人向PE/VC基金注资,以LP出资门槛(有时100万-300万即可)压缩基金LP总人数。类似变相规避“非法集资”的行为,正为监管部门密切关注。

  3.FOF“合格”路径

  上帝关上了一扇门,也会开启一扇窗——发改委的PE监管措施同样不例外。

  在前述闭门研讨会上,关于股权投资母基金(FOF)的备案操作细则,为大多数PE/VC机构负责人关注。

  通知规定,“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FOF),可视为单个投资者”。“有关条件”为,一是FOF由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并管理;二是FOF的投资者资格与投资人数符合《通知》要求;三是FOF已根据《通知》规定完成备案,“但是,专业管理机构如何界定,如何备案操作,没有相应配套解释”。陈刚说。

  与会的多数VC机构代表还是相信,FOF模式将带来某种募资模式合规化的变通——如由VC/PE机构自行发起设立一只有限合伙制基金产品,可改成FOF基金产品推荐给第三方理财机构客户认购;或由第三方理财机构发起FOF基金完成客户募资,再以FOF母基金名义向PE/VC基金注资。

  “但成为发改委认可的母基金FOF,并非易事。”一位参与制定母基金备案指引的律师向记者透露,即使是在通知实施前设立的FOF,只要不符合通知相关要求,都得根据当地相关政策进行整顿;而实施后设立的,则从基金管理章程设计起,必须满足通知要求并在国家或省级PE监管部门备案。

  一位了解发改委FOF备案制度的人士透露,除满足通知要求外,目前发改委还存在某些特定的备案要求——如果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基金管理(GP)的工作,监管层倾向母基金的管理机构最好是公司制,而不是有限合伙制。

  上述说法并未得到发改委相关人士证实。

  但记者发现,由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创业投资集团发起的国创母基金(首期募资150亿元)至今没有完成发改委备案。坊间传闻是由于国创母基金的管理机构属于有限合伙制公司,而国有控股公司国开金融又是国创母基金管理方。

  “其实,社保基金与国创母基金的出资协议已基本达成一致,由于国创母基金没有完成发改委备案,目前社保基金向基金出资50亿元还需要协调。”上述了解发改委FOF备案制度的人士表示,上述特别备案规定,或对部分地方政府创业引导基金的备案工作同样造成某种障碍,尤其是由地方国有大型公司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的FOF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作地方引导基金。

  在陈刚看来,无论FOF能否成为VC/PE基金缓解募资环节监管压力的救命稻草,备案准备时间已是刻不容缓。

  “母基金FOF要在通知实施的3个月内完成备案,未备案的FOF同样可能遭到发改委公示。”陈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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