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浏览
IPO六月归来的券商烦恼:统一报价棘手 抱怨窗指式自配
来源-新浪财经网 | 作者-新浪财经 | 发布时间-2014/5/23 9:25:57

      宁夏新股开闸的时间表再次推迟至6月。

  “5月26日,深交所[微博]组织券商和询价机构参加网下电子平台的发行测试。此外,网下投资者的备案工作也要26日才能完成。”深圳一位专门与监管部门对接的券商人士据此推算,监管层5月底启动新股发行的可能性不大。

  另一项佐证券商判断的依据是5月19日,证监会[微博]公开表态自6月至12月期间年内计划发行上市新股100家。据此,有券商投行人士判断,新股开闸预计要等到6月初。

  然而,对于暂停3个月之久的新股发行,询价机构参与的热度已大幅下降。

  “我们公司的基金经理对打新情绪不是很高,主要是打新难度提高,大家感觉可能分到的蛋糕减少了。”前述华南一家基金公司负责打新的投资人士介绍,当前股市不景气,基金经理担心即便获配新股,收益也不高。

  棘手的报价难题

  根据证券业协会发布的新股配套细则,非个人投资者改为以机构为单位报价,统一只能报一档价格。同时,监管部门不允许同一机构旗下不同部门的人员进行协商报价。

  因此,如何协调出统一的价格成为机构面临的棘手难题。其中,协调难度最大的该属证券公司,他们旗下有自营部和资管部可以参与网下打新,但两者资金性质不同,部门之间本身就存在“风控防火墙”。

  “我们初步提出了三套解决方案,但还需要资管部和自营部的负责人协商才能确定。”一位券商资管部总经理赵军(化名)向记者介绍,他们提议的第一方案是轮流制,即对发行的新股进行排序,一三五的单数由资管部打新,二四六等双数则由自营部参与。

  除轮流制外,券商普遍提议的第二套方案是资管部优先。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当自营资金与资管资金有冲突时,自营资金应该让路于资管。基于此,我们的方案是资管部优先,报价以资管部为主。”深圳一位券商自营部投资经理称,如果资管报的价格不高于自营部报价,就以资管报价为准。否则,则放弃参与该新股。

  更多券商正在商议的一套方案是找第三方部门仲裁,初步设想是自营部和资管部均将报价报给合规部,由合规部负责协调最后的价格。但这一提议遭到了合规部的抵制。

  “这事不归我管。合规的工作范畴是管是否合法合规,新股价格多少钱合适,合规部也没法判断。”一位券商合规部人士指出,资管部和自营部将新股价格交给合规协调,相当于是由“外行来定新股报价”,这种做法并不专业。

  相较于券商正在讨论的三套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初步确定的报价机制相对比较简单。

  “我们初步确定的机制是由基金经理单独报新股的价格和数量,然后由投资总监根据基金经理的报价敲定统一报价,再让基金经理结合该价格确定最后要申报的数量。”华南一家基金公司负责打新的投资人士介绍。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很多机构对此如何统一报价只是有个初步的设想,尚未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

  “现在只是初步提出这些方案,具体操作流程还要等新股开闸后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确定。”一位大型基金公司投资总监向记者表示,机构统一报一个价格,新股报价入围的概率变得很低。

  投行等待“窗口指导”

  与询价机构对新股态度降温类似,负责新股承销的券商投行对于新开闸的态度表现也并不积极。

  根据协会新出的自主配套细则,主承销商拥有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以及确定自主配售比例的权限,但他们对此并不打算有所“作为”。


  “我们准备的分类方案是公募社保、保险年金、其他投资者分为三类,不想搞那么复杂。”一位券商机构客户部人士介绍,一季度新股开闸时,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详细分析,希望让核心客户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但如今,监管层高压监管新股配售,券商只希望公平分配。

  由此有关的是,主承销商对自主配售方案的制定意兴阑珊。

  “一季度出来是券商真正的自主配售,大家自然很乐意去研究方案。但现在已经不是真正的自主配售,任何一只新股的自主配售方案都要向证监会报备,等证监会同意才能执行。”一位上市券商负责新股定价的资本市场部人士指出,这意味着券商根本没有决定新股配售方案的自主权。

  另外一家券商资本市场部负责人也向记者表达了类似的看法。

  “现在券商准备的任何一只新股的自主配售方案都具有不确定性,需要等待证券监管部门对有关新股发行的窗口指导。”这位券商人士举例,除公募和社保外,新规增加了保险和年金作为优先配售的对象。但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配售比例,实际获配比例如何拿捏,券商需要向监管层咨询。

 

   栏目列表
-----------------------------------------
   信息搜索
-----------------------------------------
关键字:
范  围:  
关于我们 | 法律条款 | 站务留言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企业邮箱